
近期关于社保制度的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养老金分配存在不公,核心论据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有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配操盘,而企业退休人员没有。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实则存在严重误导,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退休人员同样享有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所谓"分配不公"的结论完全建立在错误认知之上。
要理解这一制度设计,需追溯我国社保体系的建设历程。上世纪90年代中期前,我国并未建立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职工退休金由所在单位自行发放,既无统一标准,也无社会统筹功能。
1995年前后,随着《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文件出台,社保制度逐步确立。企业需将此前留存的劳动保险基金余额上缴社保部门,职工开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养老金改由社保局统一发放。
这一变革过程中,1995年前已参加工作的职工面临特殊情况,他们可能仅有数年至十余年的实际缴费记录,个人账户积累严重不足。
展开剩余77%以1945年出生的男性职工为例配操盘,假设其1965年参加工作,2005年退休时虽有40年工龄,但实际缴费年限可能仅为10年(1995年至2005年),个人账户余额极少,若仅按此计算养老金,显然有失公平。
关键在于,社保制度建立前的30年工作期间,单位已从其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劳动保险金,这部分资金虽未进入个人账户,但已作为养老储备留存在单位账户,后随社保改革转入统筹基金。
为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社保部门在养老金计算中引入"视同缴费年限"概念,将1995年前的未缴费工作年限纳入计算,并增设"过渡性养老金"作为补偿。
其逻辑清晰,职工并非不愿缴费,而是制度未建立导致无法缴费;此前扣除的劳保资金虽未形成个人账户积累,但已转化为社保基金的一部分,理应得到承认。
因此,所有社保制度建立起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均会因视同缴费年限获得过渡性养老金,这一政策覆盖了大量40后至70后群体,其中的不少人已领取该待遇十余年甚至更久。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同类待遇配操盘,本质上是相同逻辑的不同时间节点体现。
2014年10月前,公务员群体无需缴纳养老保险,退休金由财政全额负担;2014年养老金并轨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建立个人账户并要缴纳养老保险。这就导致2014年前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同样面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
例如,某公务员1990年参加工作,2030年退休,从2014年开始缴费,个人账户只是存储了16年的缴费额,远低于40年的总工龄。国家为此采取与企业退休人员完全相同的解决方案,将2014年前的未缴费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通过过渡性养老金弥补个人账户不足。其本质仍是承认此前工作期间的养老储备已通过财政渠道留存,只是未以个人缴费形式体现。
需要特别澄清的是,过渡性养老金本质是制度转型期的过渡安排,而非"特殊福利"。
无论是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都遵循相同原则,即承认制度建立前的劳动贡献已通过相应形式转化为养老储备,只是计算方式需适应新旧制度衔接。
随着时间推移,1995年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2014年后入职的公务员,因全部工作年限均处于社保制度覆盖期,将不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过渡性养老金也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当前真正需要关注的公平性问题并非视同缴费年限的存在,而是部分地区可能存在的"隐性补贴"。例如,有媒体报道个别地方在养老金并轨后,仍通过财政拨款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额外补贴,形成"社保养老金+财政补贴"的双重待遇。
这种做法若未纳入统一监管,确实可能造成新的分配不公,但需强调的是,这与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无关,而是个别地方增设社保以外的养老金发放渠道,类似单位“小金库”。
总体而言,我国养老金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历史因素和制度转型成本,通过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等机制,既保障了退休人员权益,又实现了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将这一技术性安排曲解为"分配不公",不仅偏离事实,而且忽视了社保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渐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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